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发表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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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口岸)中心支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切实降低贷款逾期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现就补充完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8〕265号,以下简称265号文件)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快提取业务网上办理率。即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授权开通网上业务的区(中)直单位缴存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西藏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也可通过行政服务大厅、银行代办点现场申请办理;经单位授权开通的地市和县区单位缴存职工,2020年1月20日前全面实现网上办理。
提取业务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退休辞职辞退等终止劳动关系和出境定居提取实行“零材料”一键办结。其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年度还款本息总额,但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一次性结清的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二)加快推进贷款业务网上办理。经单位授权开通网上业务的区(中)直单位缴存职工,可通过网厅()、微信公众号(西藏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西藏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单位授权开通的地市和县区单位缴存职工,1月20日前实行贷款业务网上办理。
(三)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便捷服务水平。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应用,鼓励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自主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一站审批、一网通办率,推动不见面申报、不跑腿办理。要优化压缩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资金管理各项业务标准,及时办理要件真实齐全和合规的提取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及不予受理的理由;要真实准确记载审批审核相关情况,做好公积金业务办理及风险防控、逾期催收档案资料管理。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是涉及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额度确定应综合考虑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予以确认。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必须在我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以本人名义贷款或以共同借款人身份贷款不得超过90万元、具备担保能力,且其本人征信信息中近3年不得有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以上的失信记录,不得同时为两个及以上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三是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国有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代替缴纳保证金。四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时,原则上必须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本人面签,采用担保方式进行保证的、面签必须是担保人本人,其中:借款人、担保人不得授权委托。
(二)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一是为严防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回收额与支取、贷款发放额“倒挂”形成风险,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开展实际,结合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等存量资金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回收总额,提出下一年度及每个季度的贷款规模计划建议,提请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优先保障刚需型购房贷款需求。二是切实降低贷款逾期风险,要进一步落实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的责任,认真开展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贷款发生违约后,委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切实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催缴,严格将逾期率控制在3‰以内。对于已签订协助扣款协议的,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所在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协助扣款义务。对于符合国家贷款核销规定的,要依规依纪依程序进行核销。催收催缴和核销要记录完备、程序到位,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严格按照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方案》(建金管〔2006〕104号)要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及还款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由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适当方式告知缴存职工,并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藏建金监管〔2014〕144号)明确的程序向征信系统报送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信息。要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数据采集格式》和相关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与各银行的信息共享,经缴存职工授权,职工可通过银行便捷查询公积金相关信息。
(二)坚决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违规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行为,加大对证件伪造等虚假材料的甄别力度,及时向当地扫黑除恶打非治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移送涉黑涉恶和违法乱纪线索,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要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惩处,对于经核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骗提骗贷的,由受理住房资金中心没收相关材料,涉嫌违法的,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事实形成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由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限期全额收回骗提骗贷的资金及贷款违约金,将骗提骗贷人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其提取、贷款申请,并曝光失信行为。
(三)加大失信公示力度。要加大逾期提醒和警示力度,对已存在逾期的,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每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提醒和警示。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行为,由所在住房资金中心将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不良记录,贷款未结清前不予受理借款人、共同借还人及担保人提取和贷款申请,结清贷款3年内不予受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于已进行司法判决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拒不执行还款义务的,进行公开曝光,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所在单位。对于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失信联合惩戒的失信人,各中心可依法依规落实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一要端口前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力度,积极向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新设立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要采取送政策、送宣讲进企业等送服务上门方式,向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等各类企业和市场主体讲清楚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相关政策,讲清楚单位设立30日内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讲清楚因企业运行困难等暂时缓缴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职工大会同意并报备,讲清楚单位应向新招录员工明确工作期间住房公积金缴交方式,讲清楚单位应向辞职辞退员工明确其工作期间未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解决方式。三要采取政策宣传与人才招聘会无缝对接、政策宣讲与创业培训有机衔接等方式,让就业创业人员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优惠措施,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快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核,支持就业创业。四要加大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督促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未正常缴存的予以催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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