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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住房公积金政策

  • 发表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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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总述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 缴存范围: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员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入职员工的缴存基数,按照其首月工资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 贷款购房: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租赁住房: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3. 其他用途: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职工的住房维修、装修等。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2. 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是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唯一账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代为办理。


3. 住房公积金的审计和监督: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等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 对于骗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政策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3. 本政策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总结,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旨在保障和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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