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需要什么材料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发表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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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缴存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200元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购房合同或者产权证明;
(四)贷款合同或者还款凭证;
(五)租赁合同;
(六)离休、退休证明;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八)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出境定居证明;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第八条 管理中心收到提取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职工对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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